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洁净厂房设计规范
(部分章节) GBJ73-8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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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1.0.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,做到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适用、确保质量,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。
第1.0.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、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,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。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、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,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。
第1.0.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,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,因地制宜、区别对待,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。
第1.0.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、维护管理、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。
第1.0.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,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、规范的有关要求。
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
第2.0.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.0.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。
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.0.1
等 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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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立方米(每升)空气中
≥0.5微米尘粒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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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立方米(每升)空气中
≥5微米尘粒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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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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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5×100(3.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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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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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5×1000(3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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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50(0.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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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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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5×10000(35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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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500(2.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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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0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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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35×100000(35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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≤25000(2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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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。当其多次出现时,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真实的。
第2.0.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,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。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,应符合附录二规定。
第三章 总体设计
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
第3.1.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,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:
一、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,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;
二、应远离铁路、码头、飞机场、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、贮仓、堆场
等有严重空气污染、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。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,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
风向上风侧,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;
三、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。
第3.1.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,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,并应与精密设备、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。
第3.1.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,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。 第3.1.4条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。
第3.1.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(可利用交通道路),如有困难时,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。
第3.1.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,应选用整体性好、发尘少的材料。
第3.1.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。可铺植草坪、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,并形成绿化小区。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。
第二节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
第3.2.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工艺布置合理、紧凑。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
求的工序和工作室。
二、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,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,空
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,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
作室。
三、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,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
回风口位置。
四、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,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。
五、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,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,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。
第3.2.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,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。
一、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,甲、乙类与非甲、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,或有防火分隔要
求者。
二、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、尘粒和有害气体,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
控制者。
三、生产联系少,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。
第3.2.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,宜将洁净区、人员净化、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。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、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、气流组织型式、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。
第3.2.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。 第3.2.5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(如送风口、照明器、回风口、各种管线等)的布置,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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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噪声控制
第3.3.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,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动态测试时,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。
二、空态测试时,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;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
贝A。
注:(1)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,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,噪声级可适当放宽,但不
宜大于75分贝A;
(2)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(人离开)的测量值。对于变动噪声,则
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。
第3.3.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,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;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.3.2的规定。
第3.3.3条洁净厂房的平、剖面布置,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,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,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。
第3.3.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。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,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(如隔声间、隔声罩等)。
第3.3.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,应采取隔声、消声、隔声振等控制措施。 除事故排风外,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。
第3.3.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,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,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:
一、总风管为6~10米/秒。
二、无送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~8米/秒。
三、有送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~6米/秒。
第3.3.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,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。
第四节 振动控制
第3.4.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(包括水泵等)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,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。
第3.4.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,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。如受条件限制,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。并应与精密设备、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,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。
第3.4.3条精密设备、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,应考虑减少发生量、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,应地气源进行处理,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。
第四章 建筑
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4.1.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,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。洁 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。
第4.1.2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,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。
第4.1.3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, 并应具有防火、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(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)。 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。
第4.1.4条 送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,应设置技术夹层、技术夹 道或地沟等;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,宜设置技术竖井。
第4.1.5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,其方案设计和构 造的处理,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。
第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
第4.2.1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、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,并应根 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。
第4.2.2条 人员净化用室,宜包括雨具存放间、管理室、换鞋室、存外衣 室、盥洗室、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。 厕所、淋浴室、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, 可根据需要设置。
第4.2.3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,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,应设净鞋器。
二、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。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 设计人数每人设
一柜。
三、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。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。
四、洁净区不得设厕所。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。
五、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,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。单人 空气吹淋室按最
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。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,可改 设气闸室。
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,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。
第4.2.4条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。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, 一般按图4.2.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。
第4.2.5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,洁净厂房内人 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。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 人4~6平方米计算。
第4.2.6条 洁净工作服室内,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。
第4.2.7条 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,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、形 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。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,应防止净化后物料 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。
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
第4.3.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, 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.25小时。
第4.3.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,可按附录三进 行分类。
第4.3.3条 甲、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,宜采用单层厂房。其防火墙间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,单层厂房应为3,000平方米,多层厂房应为2,000平方米。
第4.3.4条 甲、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、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, 其顶棚和壁板(包括内部填充物)应为非燃烧体。
第4.3.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,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 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。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 时,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6小时。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。
第4.3.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。井 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6小时;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,应 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;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 周围空隙,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。
第4.3.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、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 口的数量,均不应少于两个。但符合下列要求者,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:
一、甲、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,且同一时间内的 生产人员总数不
用过5人;
二、丙、丁、戊类生产厂房,符合国家现行的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规定 者。
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,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 路线。
第4.3.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。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、转门、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。
第4.3.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, 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,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。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,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,并应有明显标志。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,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。
第四节 室内装修
第4.4.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,应选用气密性良好, 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。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 温层时。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。
第4.4.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,应符合平整、光滑、不起灰、 避免眩光、便于除尘等要求;应减少凹凸面,阴阳角做成圆角。室内装修宜采用 于操作;如为抹灰时,应采用高级抹灰标
准。
第4.4.3条 洁净室的地面,应符合平整、耐磨、易除尘清洗、不易积聚 静电、避免眩光、并有舒适感等要求。
第4.4.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、顶棚宜抹灰。如需在技术夹层内 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,宜增刷涂料饰面。 地面、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,应采用防水或防潮、防霉措施。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,应与整个送、回风系统相适应,并 应易于除尘。
第4.4.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,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,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。
第4.4.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。无窗洁 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。
第4.4.7条 洁净室门窗、墙壁、顶棚、地(楼)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,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。
第4.4.8条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。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, 顶棚和墙面宜为0.6-0.8;地面宜为0.15--0.35。
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
第4.5.1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,对于面积不大、层高较低、 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。
第4.5.2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,并应与装配式洁 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。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。
第4.5.3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, 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。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。
第4.5.4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。装配 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: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、气密性好,并便于组装、拆卸、 包装和运输。
第4.5.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,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 围建筑的墙壁。紧贴时,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;靠近时,应留有清 扫距离。当装配式洁净室时,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,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 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。
第五章 空气净化
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5.1.1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,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,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,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。
二、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,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,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
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。
第5.1.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,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。
第5.1.3条洁净室内的计算温、温度、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
二、生产工艺无温、湿度要求时,洁净室温度为20~26度,温度70度。
第5.1.4条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,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;
一、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%~30%,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~4%。
二、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。
三、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。
第5.1.5条洁净区的清扫,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。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,应暗敷。
第5.1.6条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,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,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。
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
第5.2.1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。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,应不小于4.9Pa,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,应不小于9.8Pa。
第5.2.2条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,宜按下式计算:
Q=q1·Σ(q·L) (5.2.2)
式中:Q--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(米3/时);
a--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,可取1.1~1.2;
q--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,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(米3/时·米);
L--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(米)。
第5.2.3条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,可按表5.2.3采用。
压差(P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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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 窗 形 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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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密闭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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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闭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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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层固定密闭木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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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层固定密闭钢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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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层开启式密闭钢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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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递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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壁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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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风量(米3/时·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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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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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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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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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个:无尘室按用途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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